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确将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对象,构建了历史建筑的全流程保护体系,提出了保护利用的目标要求。北京市历史建筑现存数量多、分布广,亟需细化研究配套管理制度、明确保护修缮要求、完善相关审批流程、提出活化利用指引。为此,该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历史建筑保护政策体系,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具体来看,该办法界定了各类保护行为边界,依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对历史建筑干预程度的不同,界定了“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缮”等措施的行为边界和管控要求,以及“应急抢险”与拆除后“原址复建”的区别,避免修缮过程中因界线模糊而造成的“建设性破坏”。
同时,该办法明确了分类管控的底线,兼顾保护与民生改善。在保护价值载体的前提下,为适应现代生活需求,该办法提出“维护和修缮”行为的分级管控标准,明确在修缮过程中“哪些可以动、哪些不能动”,推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