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付项目设计施工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将交付使用的建筑施工图纸、配套建筑施工图纸、配套设施施工图纸等资料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一份,以备日后建筑和有关设施的维护管理和认定。
三、健全房屋装饰装修告知申报登记管理制度。在办理商品房交付入住手续时,物业企业(房开企业)应向房屋使用人送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须知》(见附件),并将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须知》上墙公示。
房屋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开工前,必须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填写《夏邑县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未经申报登记,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应制止装饰装修活动。
房屋使用人办理装修登记手续后,物业企业(房开企业)应与房屋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见附件),并为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房屋使用人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制止房屋装修违规施工行为。
四、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控制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每天12时到14时、18时到次日8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物料的搬运工作,应由房屋使用人与搬运人员协商确定。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欺行霸市、垄断小区内搬运工作。遇有垄断霸市的,房屋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警处理。
五、切实加强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巡查和完工验收。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加大对房屋现场的日常巡查力度,对擅自破坏房屋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乱拆乱改,乱搭乱建的行为的,及时要求房屋使用人和装修施工人员改正,直至恢复房屋原状、整改合格。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房屋使用人、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表应共同对工程进行现场验收,主要查看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功能等第一条所列举的违法违规现象,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如存在,应责成房屋使用人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应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强化装修投诉举报机制。物业企业要建立健全住房装修投诉受理机制,落实装修管理责任制,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业主有关投诉,妥善解决住房装修方面的纠纷。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管理作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经常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状况,督促住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遵守有关的法规和约定,及时调解装修不当引起的相邻纠纷,对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其整改。对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规约》且劝阻无效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