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从总则、一般规定、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共八章六十五条。
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优化了行业管理。《条例》降低了企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准入门槛,即不再要求所有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都具备一定资质,变为只要进行了注册登记即可在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但同时并没有降低标准,规定了如果装饰装修活动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则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来承担。
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要确保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设计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条例》对各方主体都提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在施工环节,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并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环境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装饰装修由于涉及的主体较多、环节复杂,也最容易产生纠纷。《条例》从房屋建筑使用者、装饰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面进行了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依法依规装修;装饰装修企业不得以格式条款规避自身责任或排除对方权利;物业服务人告知装饰装修注意事项、提供水电气暖线路图、监督合法施工、不得强买强卖等。
对于新建住宅统一装修的,《条例》特别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统一装饰装修住宅时,应向房屋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条例》从三方面予以规定,保证材料质量:一是要求建筑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符合强制性标准;二是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三是规定了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样检测。